| 尊重胎儿生命是人性之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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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不详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-12 16:06:12  |
孕育14周以上的胚胎已经发育为生命,那他就应当拥有作为生命的生存权利,生命权就理应得到尊重与保护。因而,即便不是出于维持婴儿出生性别比平衡的需要,禁止怀孕14周以上人流,也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。
世界上有些国家即以胚胎孕育周期作为可以堕胎与否的标准,规定发育若干周以上的胎儿就属于拥有合法权利的“人”,此时及以后堕胎,就被认定为是戕害生命的犯罪行为。对此,尽管因为各国国情有所不同,从而存在一定争议,但其中所含的对生命的尊重意识,却值得所有人认真思考。
胎儿虽不能言,但一样是生命,因而生命权应当受到同等保护,对于他们的伤害行为应同样为法规所禁止。尽管这可能会给部分人带来“不便”,甚至还会被认为是对他们权利的侵犯,但生命权在诸种权利中的首要地位,决定了其他一切权利都只能在生命权面前止步。因而,以生育自由作为否定胎儿生命权的借口,是站不住脚的。
对发育一定周期胎儿生命权的保障,是人性与人道主义的需要。同时,将法律意义上的“人”的定义“延伸”到胎儿阶段,还能进一步强化敬重生命的意识。如果孕育一定周期以上的胎儿,也被赋予或者说被还原以生命的意义,则其他领域内对生命的敬重,更能成为考量一切的首选。也就是说,通过赋予胎儿以生命意义,敬重生命的意识会获得更大认同,将能在更大范围内发挥效用。这将是保障胎儿生命权必然带来的良性效应。
敬重生命不但是人类生存发展之需,而且应当成为一个民族的优秀文化。在培植这样的文化过程中,政府应当起到带头与示范作用,而法律的强制性保护也不能缺位。只有在民众意识的自觉性提高及各界共同努力之下,敬重生命意识才更能在民族的“心田”扎根,最终演变成民族的优秀文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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