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国际象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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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儿童教育网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8-6-21 9:08:30  |
兵,对局结果作和. 对于某些局面,回合数可以增加到50以上,但对所增加的回合数和有关局面,组织者必须在赛前明确宣布.
10.13如果一方根据第10.10或第10.12条款提出和棋,裁判必须首先关闭双方赛钟,然后对提和要求是还合乎规定进行审验.若此时裁判不在现场,提和方可以将双方赛钟按停,待裁判裁决.
(1)经审验,提和理由成立,对局判和.
(2)经审验,提和理由不成立,裁判应在提和方已用赛时上加上5分钟.如果这样做意味提和方已超过时限,判提和方负.若情形并非如此,对局应继续进行.而根据第10.10条声明自己的着法的提和方必须在棋盘上走该着棋.
(3)一方根据上述有关条款,一旦提出和要求,不允许撤回.
10.14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规定着数的一方判负.但如果双方只剩下单王,对局结果作和(见第6.5条和第10.5条)
10.15对局开始或封局续赛开始后,棋手迟到赛桌1小时以上者判负.迟到时间从比赛续赛开始起算,但是,在封局续赛中,如果封棋方迟到,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,则裁判判法不同:
(1)封棋着法已把对方王将死,应判缺席封局方胜.
(2)封棋着法使对方无子可动或因此导致出现第10.4条所列出的局面之一,对局结果判和.
(3)出席方超过时限,按第10.14条规定判该棋手负.
10.16封局续赛开始时,如封棋方的封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,则判封棋方负:
(1)模棱两可的着法:
(2)实际意义不能成立的虚假之着:
(3)不合规则的着法.
10.17在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的一方判负.如果对局双方均拒绝遵守本规则或者双方均迟到棋盘旁达1小时以上则对局双方均判负.
第11条 对局记录
11.1在对局进行过程中,双方都要用代数制记录法在规定的比赛记录纸上逐着记录(包括已方与对方着法),字迹应尽可能清晰可辨.至于棋手走出着法后记录还是记录后走出着法,由棋手自行决定.
11.2如果一方的棋钟所剩时间离时限已不足5分钟可不必要求他履行11.1条规定.但一俟枯钟上特别的超时标志表明是时限已以,他必须立即在记录纸上补全漏记的着法.
11.3 如果双方均不能履行记录,裁判或代理裁判必须尽可能一场并作好有关记录,在这种情况下,除非一方小旗落下,裁判不必干预,在此之前,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棋手指出已经走了多少着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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